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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执业药师 >  政策公告  > 关于做好湖南省2014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湖南省2014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6-05 来源:湖南执业药师 阅读量: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在长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20号)精神,为做好湖南省2014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符合原省人事厅、原省医药管理局《转发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发〔1999〕52号)文件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二、报名方法

      网上报名时间:2014年6月15日9:00—6月30日17:00。报考人员须在上述报名时间内,进入“湖南人事考试网”(http://www.hunanpta.com),点击网站首页的“网上报名”,选择“各类资格考试报名入口”,进入执业药师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报考人员报名前须仔细阅读报考条件,按有关要求在网上填写本人真实的报考信息,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数码电子证件照。

      报考人员请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缴费”;网上缴费时,请使用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不限银行)进行网上缴费。缴费完成后,务必查看“缴费状态”是否为缴费成功。网上缴费截止时间:2014年7月3日17:00。

      过期未缴费视为报考人员放弃报名。

      缴费成功后,请及时下载打印《考试报名表》(此表在考试合格后资格复核和存档时用),请务必妥善保管。报名截止后报名系统不再提供下载和打印。未按时打印表格而影响资格审核和发证的,报考人员责任自负。

      缴费完成之后,报考人员即完成所有报名手续。

      特别提示:

      (一)报考人员在使用网上报名平台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网上报名阶段,不采集报考人员联系电话。

      2、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526号)精神,报名过程中,考试机构不对报考人员的信息进行审核,报考人员在报考前务必了解相关报考政策,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完整、有效,确保自己符合相应考试报考条件。如提交虚假信息,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3、报考人员上传的照片将直接制作在《资格考试登记表》、考场座次表、准考证和合格证书上,请务必上传与本人相貌一致的清晰正面免冠证件照片,禁止使用生活照或风景照截图,照片格式必须是采用JPG格式,大小必须为10-20KB,高宽为170*130像素。上传照片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将无法在《资格考试登记表》、考场座次表、准考证和合格证书上正常显示,由此带来不能参加考试、无法制作合格证书等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4、报考人员务必在报名时间段内及时打印《资格考试登记表》,过期报名系统不再提供打印。未按时打印表格,影响资格审查和发证的,报考人员自行承担后果。《资格考试登记表》一经打印不允许再修改任何报名信息。

      (二)在报名、考试、证书发放等环节中,应试人员应主动浏览湖南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hunanpta.com)的相关栏目,按时缴费、打印准考证、参加考试和进行资格审核。

      三、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10月18日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14:00-16: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月19日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14:00-16:30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四、考试方式

      (一)2014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以2011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2年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部分内容的通知》(食药监人函〔2012〕2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司关于2013年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内容及要求的通知》(食药监人函〔2012〕18号)、《关于2014年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内容及要求的通知》(食药监人便函〔2014〕31号)为依据,考试设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和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4个科目,全部为客观题,具体科目及代码对应表见附件1。其中《专业知识(一)》、《专业知识(二)》和综合知识与技能按二个科目进行管理。

      (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三)报考人员应试时,必须携带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方可进入考场,并在监考老师处的《考场座次表》上签名和填写本人联系电话。

      (四)报考人员应试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橡皮、2B铅笔(填涂卡用)。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入场,携带者必须关机,放在考场指定位置。考试期间如发现使用通讯工具或未关机的,一律按违纪处理。

      (五)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回收。

      五、资格审核

      湖南省将在湖南人事考试网上(网址:http://www.hunanpta.com)公布成绩。在公布成绩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湖南省将公布审核人员名单。相关人员须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见附件2),进行资格审核;未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提交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的应试人员将不予受理。资格审核考生按照属地原则进行资格审核。“省直属考区”报考人员按“湖南人事考试网”公布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资格审核,各市州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核时间和地点详见各市州公告。

      各市州资格审查部门须在收到资格审核人员名单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工作,并将审核不合格人员名单加盖公章后,报送省人事考试院。资格审核不合格的应试人员,取消考试成绩。省人事考试院汇总各市州审核合格名单后,按照合格线标准确认考试合格可颁证人员名单。各市州资格审查部门将考试合格可颁证人员的《考试报名表》汇总交省人事考试院统一盖章并打印证书后,送省职改办验印。

      六、其他

      (一)考场设置

      2014年度湖南省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在长沙(省直属考区)设置考点,具体考场地址详见准考证。

      (二)准考证打印

      打印准考证时间:2014年10月13日9:00—10月17日17:00。

      报考人员须在上述时间段内,登录“湖南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使用A4纸张)。逾期未打印,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三)收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08号)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12〕101号)规定,湖南省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务费为每人每科58元(含上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每人每科8元)。

      (四)跨省转考

      跨省转考的报考人员,必须携带当地考试管理机构的异地转考手续及成绩证明在考试报名规定的时间内到湖南省人事考试院考务三部(联系电话:0731-82216500)办理转考手续后,方可进行网上报名。否则,视同自动放弃以往年度考试成绩,需按新报考人员重新报名。转出报考人员请到该部门办理有关转考手续。

      附件:1.2014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科目及代码对应表

      2.资格审核提交材料要求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6月5日

     

     

      附件2

      资格审核提交材料要求

      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进行考后资格审核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资格考试登记表》(报考人员从网上自行下载,用A4纸双面打印,经单位审查盖章)一式一份。

      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以非全日制学历报考的人员,还须提交之前所取得的全日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除上述学历证书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1.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实名注册后查询到的本人学历信息;2.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信息;3.无法通过网站查询的学历,须提供入学通知或学业成绩、或学籍证明、或毕业生登记表等相关佐证材料;也可通过湖南省教育厅教科院出具纸质认证报告;4.提供的查询和认证情况须经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确认,并加盖公章,与申报人所提交的学历学位复印件一并作为有效证明材料使用。

      四、符合免考部分科目条件的考生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相应证书、聘书等其他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并加盖单位公章,由验证人签名。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情节严重者,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同时,考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记入公民个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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